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
1、物资设备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的采购、建档、分配、调拨、报废、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帐、仪器设备卡片和仪器设备标签;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动态;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平衡、调剂和检查。
2、院(系)、部、馆、处级管理。由一位院(系)、部、馆、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仪器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设备验收及设备报废的审批,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分户帐和卡片,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3、教研室、研究室(所)、实验中心、科室一级管理。由教研室、研究室(所)、实验室、科室负责人负责制订仪器设备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等,并设专人管理本室仪器设备帐卡,妥善保管好各种凭证,每年要与主管部门核对一次帐、卡、物,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实行经济承包的单位,必须把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和提高装备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考核承包的主要指标。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进行仪器设备的清理,并搞好造册登记,承包人离任前,必须办好仪器设备移交工作。合同签订与中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参加。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1、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
2、凡单价在800元以下,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为低值仪器设备。
3、凡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和湖南省增补的10种大型精密仪器,单价不足十万元)均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仪器设备,不断扩大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的财产,是办学的基础,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把仪器设备管理好,使用好。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人员,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或处分,并按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校办分别是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含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位点建设经费、行政办公设备经费的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位建设、学科发展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制订投资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教学设备计划必须根据本院(部)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学院领导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并提交《南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于每年十二月份交到教务处,经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买,请购部门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参见《南华大学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非标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同时必须出具设计图纸、技术指标、成本预算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研制。该类仪器设备的最后定价,应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在填写《南华大学仪器设备计划表》时,要准确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或配置要求、价格、单位、数量、用途及生产厂家。
第十条 对经费未落实,无教学实验项目,无技术操作人员,当年不急需的仪器设备,以及盲目申请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列入计划。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设临时计划,在特殊情况下需设立临时计划时,其申报、制订过程与年度计划相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购置计划外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对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主管部门通知财务处,从责任者工资中扣回。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计划,必须向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主管部门对投资效益进行检查,对各部门由于计划审批不严,造成乱购、错购、重购,或者假冒教学、科研、行政使用之名,占用经费购买其他用途的仪器设备,学校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有义务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及行政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物资设备处执行。物资设备处按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文件,制定具体采购办法。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物资设备处应定期向教务处及申购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物资设备处组织。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由于验收不及时而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及责任人承担责任。
1、一般仪器设备到货后,物资设备处采购人员会同使用部门指派的验收人员进行开箱验收,对照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出厂合格证等进行检查,确认无错、无损坏、无缺件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2、需进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在开箱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在调试正常后,方算完成验收过程。
3、大型精密仪器到货后,由物资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必须吸收校档案室的同志参加,验收操作同前。在验收的同时,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好《仪器设备履历书》有关内容,并复印好有关资料自行存档,将资料原件交校档案室存档。按《南华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4、直接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使用部门应及时做好有关技术资料的翻译工作。
5、非标准仪器设备加工结束后,物资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组织鉴定小组,确定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后才予以验收。
6、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合格后应开具验收单,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贴好仪器设备标签。
7、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型号规格不符合技术参数的要求,应及时写出书面验收报告,并报告主管处长,如有必要,要进行现场拍照,并请有关部门(进出口公司或商检局等)验证。主管部门和采购人员应积极负责地与供方联系索赔或退货。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应迅速办好领用或调拨手续,有关人员应在领用单上签字。请购部门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办理领用手续者,主管部门有权将仪器设备进行处理,由此而造成仪器设备积压、浪费、损坏等,必须追究请购部门主管领导及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是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办公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请购部门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提货、验收、调拨工作。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二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同时,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使用准备工作。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擦洗、整理、归位、复原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还必须及时填写好《仪器设备履历书》的有关内容,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检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部门要组织人力有计划地对陈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学校应在财力上大力支持。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专家和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保持完整,不准任意拆动,凡必须拆修要递交维修报告,由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主管处长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拆修该类仪器设备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抽查和检验。对管理严格,仪器设备账、物、卡相符,完好率与利用率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善,导致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部门要服从主管部门的安排,配合做好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工作。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必须坚持帐、卡制度,物资设备处定期与使用部门进行帐、卡、物的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三十一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用单位,要及时做好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不但要实行全校共享,而且在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者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并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不得转作预算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属于应补偿预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的折旧费,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其纯收入可纳入“学校基金”。
第六章 借用、调拨与对外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和投资效益,各单位应做到互通有无,互相支授,相互协作,校内各单位一般仪器设备的相互借用,需经室、科负责人同意,主管院(系)、处级领导批准。归还时,双方应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精密贵重仪器(或大型设备),原则上不办理借用手续,只能到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进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对外一般不予租借,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一律不准外借。一般仪器设备确需对外租借,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凭主管部门开具《南华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才能借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租借。擅自外借仪器设备者,除处以经济制裁外,还要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对擅自外借的仪器设备在借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借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抽检或清查资产中,发现闲置不用、利用率不高或单位管理不善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拨调剂。调拨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批量的调拨调剂方案需报主管校长批准。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顾全大局,不能各自为政。
第三十八条 校内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联系,实行有偿调拨,回收资金。有偿调拨(含变价处理)的批准权限如下:
1、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主管处长审批;
2、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主管处长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3、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主管校长审核。
有偿调拨手续由主管部门办理,由财务处负责收款。
第三十九条 利用仪器设备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必须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订,由财务处统一收费。收费中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水、电物资消耗费用必须上交学校,由财务处列入有关经费和基金,纯收入部分在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创收单位三方之间分配,其提成分配比例按有关文件执行。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利用仪器设备对外开展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