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发[2002]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如下规定:
1、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下文简称中心),归口物资设备处管理。为方便南北校区对仪器设备维修的需要,暂在南北校区各设一个维修点,统属中心。
2、中心主要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水电、家具、房屋、汽车、锅炉除外)的维修,同时负责仪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和残值评估,协助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及新购仪器设备安装验收等工作。
3、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批权限:一次性单台件维修费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派员或外请技术人员维修;一次性单台件经费在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须报物资设备处领导批准后再安排维修;一次性单台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须经有关部门共同论证后报有关校领导会签后才能安排维修。
4、维修经费管理:全校仪器设备维修费每年度根据国家对仪器维修费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由中心提出经费申请,报物资设备处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安排专项经费。所有维修经费支付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经中心认可、物资设备处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未经中心认可的一切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负。
5、维修零配件管理:为便于财务管理,中心所有维修零配件实行定点购买,平时急需零配件中心自购后再办理报销。中心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零配件保管,按物资管理规定建立库存帐。零配件使用应按中心制订的《维修工具、材料配件保管使用制度》(详见附件)执行,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6、保修与正常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所有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物资设备处设备科负责向设备制造或销售厂(商)联系,一切费用厂商自负,中心参与配合;正常维修由中心安排技术人员维修;因技术或专用零配件短缺等原因,可外请技术人员或厂商技术人员来校维修,经费支付按第三款执行。
7、仪器设备维修其他管理:
(1)凡因人为损坏或仪器设备部分部件被盗造成维修的,其维修费用由个人或部门自负。正常维修外需增加仪器附件或升级维修的由中心负责操作,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帐目管理,其维修等费用由部门包干经费自负。
(2)中心在完成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对外创收业务,但需按有关规定收取维修费并上交校财务。材料费由客户自负。
(3)学校所有承包、物业管理单位交由中心的仪器设备维修,须按有关规定收取维修费并上交校财务,材料费自负。
(4)中心所有仪器维修检测设备、工具等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维修中心负责人或处领导批准。如私自外借或私自对外维修并私分维修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8、中心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维修人员的思想素质,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维修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及时完成维修任务,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
9、此规定从下发文件起执行,文件解释权属物资设备处。
南华大学物资设备处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