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使实验动物事业的发展,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使实验动物管理规范化,解决购买、饲育、供应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使用的矛盾,结合近年来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1、因教学用动物数量大,目前主要采取购买式供应,饲育仅作补充。
2、每年动物部要与学校签订“实验动物生产供应责任目标管理协议书”。各实验中心认真填写下学期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经各院(部)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批。
3、为减少室内存留时间,每月中旬,各实验中心填写下月的周计划,并执行《教学用实验动物发放与回收的暂行规定》,年度及月计划表由动物部统一印制。
4、领取动物必须是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天到动物室开写领取单并签字后于第二天由动物部将动物送到各实验中心。年终动物部凭存根与教务处、财务处核算使用的实验经费。
5、动物使用数不能超计划,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管同意提前两周通知实验室。
6、为了提高动物利用率,兔、犬使用后一律交还动物室,动物室力保成活。一次性实验未死动物,使用单位统一返还动物室并填写回执单,注明处理意见、用药情况、管理要求、实验室签字,死亡动物由动物室统一处理。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