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校政发[2002]145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校发[2001]77号、[200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特做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种经常性消耗用品和单价低于一万美元的仪器设备不予免税采购。
二、进口及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各使用单位或部门应提供三种以上品牌,以利公平竞争采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购买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用于教学,科研以外的以营利性质为目的活动。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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