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暂行规定
(南华教[2013]57号)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模范执行国家环保法律和制度。对进入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的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
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教务处实验教学
管理科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
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四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
后再进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条 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